新政办〔2009〕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要求,现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新乡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新乡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根据财政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和省财政厅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办金〔2009〕 105号),确保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方案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方案的规定,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指导各县(市)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新乡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筹措、兑付和监管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宣传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报废汽车解体,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 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遵循“政策公开、鼓励报废、自愿申领、定额补贴、上限封顶”的原则。
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 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becc-mpe.org.cn。
汽车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五条 第四项,又符合第五条 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五条 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七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此补贴。
第八条 补贴标准:符合第五条 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三)凡换购本省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汽车, 除享受国家报废汽车补贴外,省财政按新车价格的3%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限额为每辆1500元。
第三章 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国家统一格式的由省商务厅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十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将符合“补贴范围”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车籍所在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市公安部门应在收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送交的上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监销相关车辆,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车主在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公安、环保部门在我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全市补贴资金申请。
市商务主管部门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要求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报废汽车解体,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和新车注册登记。
市环保局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第十四条 符合本方案“补贴范围”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新乡市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买新车的,市财政局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商务局应及时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可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预拨资金,积极做好补贴资金的筹措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商务局应当于2010年 7月18日前将全市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全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在新乡市家电下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增加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局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和建立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密切协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应当积极鼓励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要求,积极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应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 各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宣传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局应负责组织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办理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并将每月办理情况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的要求,于次月2日前汇总上报省商务厅并抄报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市商务局应当适时将有关信息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网点)有违反本方案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市商务局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